信件内容: |
尊敬的资阳市卫健委主任:
我是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傅孝松律师,受死者魏光章家属委托于2023年4月寄交《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政调查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套,贵委4月25日确认收到并转交雁江区医调委调解,6月2日,医调委电话回复,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认有责任而无法调解。现请贵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我们递交的行政调查处理申请作书面正式回复,以便我方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特此感谢! |
信件回复: |
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傅孝松律师:
您在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信箱反映的事项已收悉,我委组织人员针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方主要诉求
受死者魏光章家属委托于2023年4月寄交《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政调查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套,我委于4月25日确认收到并转交雁江区医调委调解,6月2日,资阳市雁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回复,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认有责任而无法调解。现请贵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我们递交的行政调查处理申请作书面正式回复,以便我方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二、调查核实情况
死者魏光章于2022年11月18日16时49分因“腹痛3小时”收入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治疗,入院查体及完善辅助检查后诊断:1、腹痛待诊:急性胆囊炎?其它?2、心脏瓣膜术后;3、肝脏多发类圆形低密度影,部分系囊肿;4、十二指肠降段憩室;5、右侧腹壁疝可能;6、血压升高。入院后予以相应治疗,查血淀粉酶回示1322.5U/L,结合患者腹部症状及体征,考虑为急性胰腺炎,予以相应治疗。
11月19日9时25分魏光章因病情危重转入重症医学科,给予重症监护、心电监护、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和对症治疗。当日20时17分,因病情变化,呼吸急促,无创呼吸机通气后呼吸困难无缓解,有气管插管指征,医院告知家属病情,经家属签字同意后给予气管插管,同时给予对症抢救措施。
11月20日上午因魏光章病情危重,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会诊并抢救治疗。11月20日12时40分医生再次与魏光章家属沟通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生命垂危,经沟通,家属签字确认拒绝采用“血液净化治疗”,于11月20日15时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1.急性胰腺炎;2.急性胆囊炎;3.急性腹膜炎;4.心脏瓣膜术后;5.肝囊肿?6.十二指肠降段憩室;7.右侧腹壁疝?8.电解质代谢紊乱;9.肝功能不全;10.肾功不全;11.低蛋白血症;12.双下肢动脉斑块;13.左肾囊肿。
三、调查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申请人父亲入院治疗后死亡一案的调查处理。
我委于4月25日收到您方寄交的《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政调查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套,对您方反映问题高度重视,依法依职权就反映的内容进行受理,对魏光章入院治疗后死亡一案开展调查核实,经工作人员调阅病历资料、询问医务人员、调取执业证明材料等,调查结果如下:
1.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许可登记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并为患者魏光章实施救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患者魏光章的病历资料详细记录了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患者家属沟通的时间、内容、对象等情况。
3.当前证据不能证明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救治患者魏光章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重大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因此,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将患者魏光章治疗出院后离世这一情况,当作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追究被申请人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方面的行政责任。
通过我委调查,目前证据不足以反映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在医患双方也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下,无直接证据表明医院构成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鉴于目前证据,我委无法直接对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方面行政处罚或追究医院的行政责任。
(三)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项请求不属于卫健委行政职能,医疗损害赔偿系民事纠纷,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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