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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17 16:28:39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委机关各科室和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社会影响重大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将对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前或委领导签发决定前应当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审核后方可作出,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为送审事项责任人,要加强送审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必须预留法制审核时间,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资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制作《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单》,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其中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单位法定权限;

(六)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对送审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卫生健康法律等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事项及时向司法局、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审核完毕后,应当

具由2名具备法制资质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委主要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依照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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