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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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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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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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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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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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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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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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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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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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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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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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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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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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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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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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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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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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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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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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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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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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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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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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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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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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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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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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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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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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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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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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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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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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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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资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中医医院、资阳市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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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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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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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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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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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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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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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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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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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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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心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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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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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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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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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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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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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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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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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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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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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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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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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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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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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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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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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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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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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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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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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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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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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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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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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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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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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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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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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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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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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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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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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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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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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资阳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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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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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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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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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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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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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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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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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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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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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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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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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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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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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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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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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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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预防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部、有产科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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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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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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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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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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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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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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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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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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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四)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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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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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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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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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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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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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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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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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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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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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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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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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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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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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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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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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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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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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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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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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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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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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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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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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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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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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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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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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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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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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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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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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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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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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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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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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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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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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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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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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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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开展对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抽查、抽检相关产品,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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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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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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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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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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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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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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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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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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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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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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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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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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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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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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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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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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