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
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内,未产生严重后果,且及时整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
3
|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处罚
|
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
4
|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处罚
|
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
5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
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
6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可并处”情形
|
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
7
|
《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七十四条规定的“可并处”情形
|
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
|